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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96.03.30. 交路字第096000312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競爭手段之限制)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第七百二十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義務)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 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

  • 第七百二十五條(無記名證券喪失之公示催告程序)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 要之材料。

  • 第七百二十八條(無利息見票即付無記名證券之例外)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 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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