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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98.10.12. 交路字第0980053985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 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 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 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 第二十六條
    險坡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除升坡用 「警5」,險降坡用「警6」。 本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該險坡屬「升坡」或降坡」,其坡度及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 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第二十七條
    狹路標誌「警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於 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 本標誌設於狹路綿長路段,標誌下緣應設置附牌,說明狹路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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