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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0.04.29. 交路字第1000030226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零九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 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 使用近光燈。

  • 第一百二十八條
    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 第一百條之三(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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