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交通部 101.05.03. 交航字第1010016145號函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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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自治法規)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 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 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 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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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 定本法。
- 小船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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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客貨小船之艙頂及頂棚均不得載貨,並應有設施阻止乘客攀登。兩旁或中間通道、機器間、 駕駛室及其他重要處所,均不得搭載客貨。
-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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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