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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1.05.03. 交航字第101001614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自治法規)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 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 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 定本法。

  • 第十四條
    客貨小船之艙頂及頂棚均不得載貨,並應有設施阻止乘客攀登。兩旁或中間通道、機器間、 駕駛室及其他重要處所,均不得搭載客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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