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101.05.17. 飛安字第1010205028號函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
第二十二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 算至第三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