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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1.07.26. 交航字第101002831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三十六條
    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 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 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強制 離船或離港;再違反者,並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放置之船具、物料: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第七十一條
    於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公告區域外垂釣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 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釣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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