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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2.03.21. 交路字第10200071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及獎助,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三十六條(企業經營者改善、收回或停止生產之情形)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 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 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 第五十八條(罰鍰)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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