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3.11.19. 通傳法務字第10300759890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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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秘密通訊之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電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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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 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 料之作業程序,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系統技術可行,並支付必要費 用後,電信事業應提供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由電信總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