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交通部 104.02.24. 交航字第1040003421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一百零七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 商港法
-
第四條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 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 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