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4.08.10. 通傳平臺字第10441028940號令
中央法規
- 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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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限期改善)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 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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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罰則)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 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