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4.09.18. 路監企字第1043003687號令
中央法規
-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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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使用道路之各型汽車,除第四條規定免徵之車輛,均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汽車燃料使用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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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汽車燃料使用費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及費額,由交通部委任公 路總局或委託直轄市政府及其他指定之機關分別代徵之,其費率如下: 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 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 前項耗油量,按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計算之。 第一項受交通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得再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