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6.03.01. 檔應字第1060000877號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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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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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情形)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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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請求該主 管機關提供。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