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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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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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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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情形)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檔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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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 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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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 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 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 之。
- 河川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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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河川區域土地之申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 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列地先認定其位置及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