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10. 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三條(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之訂定)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 機關參考使用。

  • 第五十五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 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 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第八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法、信託法規、財團法人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二、行政程序法規、行政罰法規、行政執行法規、國家賠償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 解釋、推動及執行。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四、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業務之指導 及監督。 五、各機關適用法規之諮商。 六、行政執行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各級檢察機關協助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之督導、考核。 八、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