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1.09.23. 檔徵字第0910003502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檔案管理作業之事項)
    檔案管理作業,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點收。 二、立案。 三、編目。 四、保管。 五、檢調。 六、清理。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


  • 四、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載明下列事項 ,經承辦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一)調案人姓名及單位。 (二)檔號或文號。 (三)案由或案名。 (四)調案申請日期。 借調之檔案如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者,應註明微縮、電子編號或其他相 關編號,以利調取。


  • 十六、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 調、離職人員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 移交事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