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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2.06.18. 檔應字第092000419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 第十八條(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情形)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第二十一條(費用之收取)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 第九條
    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 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 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請 求之。

  • 第十條
    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 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申請人為外國 人者,並應註明國籍及護照號碼。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所請求之行政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請求行政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請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請求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 式為之。

  •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公開或提供行政資訊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數額,由各機關定之 。

  • 第十八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 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 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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