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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4.02.21. 檔徵字第094000002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檔案管理作業之事項)
    檔案管理作業,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點收。 二、立案。 三、編目。 四、保管。 五、檢調。 六、清理。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


  • 四、電子檔案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完整性( integrity) :指在電子檔案管理流程中,應確保儲存電子檔案之內容 、詮釋資料及儲存結構之完整。 (二)真實性(authenticity):指可鑑別及確保電子檔案產生、蒐集及修改過程的合法 性。 (三)可及性( accessibility) :指藉由電子檔案保存機制,配合法定保存年限,維 持電子檔案及其管理系統之可供使用。


  • 六、線上簽核作業如採電子簽章方式者,除符合前點規定外,應包括各層級人員之電子簽章 、憑證及時戳。


  • 十三、各機關應配合電子檔案之保存年限,評估保存維護成本,依據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 業要點附表二規定,選擇適當儲存媒體,適時辦理電子檔案之轉置、更新、模擬及封 裝,並優先採取轉置之措施。進行電子檔案之轉置、更新、模擬及封裝時,應先製作 二套以上備份,分置於不同地點保管之。


  • 十五、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考量電子檔案之性質、價值及安全,將電子檔案輸出列印成紙 本、轉製成微縮片或以其他型式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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