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4.11.28. 檔應字第0940005083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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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
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錄。 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定期公布之,並附目錄使用說明。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 檔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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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 下列事項: 一、提供檔案參考服務。 二、舉辦檔案展覽。 三、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四、其他推廣檔案應用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