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4.12.23. 檔徵字第0940004918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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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檔案之保存年限)
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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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二、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 三、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運作者。 四、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 五、具有國家或機關重要行政稽憑價值者。 六、具有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重要財產稽憑價值者。 七、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有重大影響者。 八、具有重要科技價值者。 九、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 十、屬重大輿情之特殊個案者。 十一、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事項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