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5.08.21. 檔徵字第095000271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條(檔案之保存年限)
    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 第十七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除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外,應將受理登記資料登錄 於電腦系統,列印戶籍登記申請書,並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後,以戶籍登記 申請書及留存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按年及村(里)分類裝釘存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