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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1.17. 檔徵字第095001031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八條(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準用)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

  • 第十四條
    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者,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 應報請該機構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定期保存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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