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2.27. 檔徵字第0960000609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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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檔案之銷毀)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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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得提供史政機關檢選;經檢選之檔案,應於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 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