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7.05. 檔徵字第096000283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閱覽或抄錄檔案、禁止行為)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十一、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 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