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7.05. 檔徵字第0960002833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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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閱覽或抄錄檔案、禁止行為)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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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 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