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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12.18. 檔秘字第096000579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 第二十八條(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準用)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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