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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8.03.10. 檔徵字第098000074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檔案儲存之形式及效力)
    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辦法儲存之紀錄經管理該檔案之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其複製品經管理該檔案 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 第十一條(永久保存檔案之移轉)
    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十二條(檔案之銷毀)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二條
    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自文件產生之日起屆滿二十五年者,應於次年移轉檔案中央主管 機關管理。 前項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永久保存檔案,因檔案保存技術不足或典藏環境不佳 、司法訴訟或其他正當理由,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項移轉年限限制,得提 前移轉或酌予延長移轉期限。 第一項永久保存檔案之移轉,以案卷為單位;其移轉期限之計算,以文件產生日最晚者為 準。

  • 第四條
    各機關移轉永久保存之檔案,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屆滿移轉年限之檔案,移轉前各機 關應先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經鑑定仍具永久保存價值者,應編製檔案移轉目錄,併同 鑑定報告,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程序,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 二、卷數。 三、案名。 四、檔案產生者。 五、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 六、屬機密檔案者,其機密等級。 七、案情摘要。 八、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其儲存媒體型式。 九、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機關檔案非以案卷層級著錄,而已依案件編目完成者,其檔案移轉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檔號。 二、案名。 三、案由。 四、來(受)文者。 五、文件產生日期。 六、有附件者,其名稱及數量。屬機密檔案者,得不著錄附件名稱。 七、屬機密檔案者,其機密等級。 八、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其儲存媒體型式。 九、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檔案移轉目錄格式,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八條
    各機關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永久保存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劃之時程 辦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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