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8.09.15. 檔徵字第0980005668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
第十條(檔案之保存年限)
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第五條
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 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前項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程序,函送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但依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修正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