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1.06.04. 檔徵字第1010001940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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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 檔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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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 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 品。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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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銷毀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 二、擬銷毀檔案現在存放地點。 三、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四、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銷毀計畫及第八條檔案銷毀目錄,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程序,函 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