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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04.29. 檔徵字第104000140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 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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