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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8.04.10. 檔應字第1080001791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八條(送達方式及送達人)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 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 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 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 覽、抄錄之費用。

  • 第五條
    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 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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