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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9.07.21. 會研字第0992161448號
中央法規

  • 四、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統籌管理所屬機關(單位)之委託研究計畫;所定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並公開登 載於機關網頁。


  •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 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作 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 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 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本部三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 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部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 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 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 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 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 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 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但借調 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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