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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檔案管理局 102.10.28. 檔徵字第102000916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 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前項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程序,函送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但依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修正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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