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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08.03. 農水保字第1061858095C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 五百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且該路段 路基及上、下邊坡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且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 公尺以下之一層樓建築物: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且其挖方與 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 七、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 九、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或其他開挖整地: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且其挖 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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