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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08.13. 農授漁字第107133604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六條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長吻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 四、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相 符: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長吻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 四、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 之差值超過二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 量之差值超過一點五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長吻旗魚: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一點五 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四、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六公噸 ,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 第五十五條
    捕撈漁船單一航次之配額限制魚種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 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相 符: 一、配額限制魚種: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配額限制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公噸,且超過實 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六公噸 ,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 第四十四條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之配額限制魚種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 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五。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相 符: 一、配額限制魚種: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配額限制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公噸且超過實際 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六公噸 ,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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