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8.09. 農牧字第1080043273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之一
    除救援或特殊緊急情形外,運送之動物屬瀕臨絕種、珍貴稀有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海洋保 育類野生動物者,其運送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運送前分別向運送起迄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運輸規劃報請備查,其運輸 規劃內容應敘明運送動物種類、數量、總運載重量、起迄時間、地點、人員姓名、運輸 工具、容器、運送前準備作業、餵飼規劃、安全運送作業程序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二、由原飼養人員陪同,並依其動物種類,增列畜牧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或獸醫師共同陪同 。 前項動物之運送工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器平面寬度或高度,應考量不同之運送動物種類、習性、性別、年齡與體重需求。 二、運送工具應依運送時環境,使用適當防曬、防寒及通風功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