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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11.25. 農授水保字第1081866083號
中央法規

  • 六、不服查定結果案件之處理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不服查定結果者 ,得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 度專案,不服查定結果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及國民身分證影 本各一份;土地管理機關應檢附申請函向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申請異議複查。其處 理步驟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辦理,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並應先查明無異議複 查紀錄。 (三)辦理查定結果異議複查注意事項: 1.辦理查定結果異議複查前,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應先向當地縣(市)政府查詢近 十年內有無違規紀錄或由申請人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後提供,倘無違規紀錄 ,得依現況辦理複查作業。其所稱之違規指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所定情形。但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不在此限。 2.指派複查人員,應避免由原查定人員擔任,複查時應於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 定作業(異議複查)會勘紀錄表(格式二),記錄每筆土地不同坡面之坡度、土 壤有效深度並繪製現場示意圖。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應自收到土地複丈成果圖之 次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送達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局應自收文之次日起五日內 ,代辦會函將複查結果(格式九)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縣(市)政府。必要時, 水土保持局或所屬分局得予延長作業時間,以不超過個別處理時程為限。 3.申請異議複查以一次為限,不服複查結果者,依訴願法規定辦理。 4.因土壤沖蝕程度不同而更改原查定結果者,應檢附複查時土壤沖蝕程度之照片。 5.現場查定工作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確認因地形複雜或無法到達,依第四點 第四款第七目規定處理。


  • 七、查定後之土地,經分割或合併,其查定分類依其非都市土地之編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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