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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06.02. 農輔字第1050217418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 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 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解散。 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

  •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 件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 二、經營計畫書。 前項經營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及文件: 一、基本資料: (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附。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清冊。 (四)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 ,免附。 二、現況分析: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 三、休閒農業發展資源。 四、發展目標及策略。 五、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 (一)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 (二)現有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免附。 (三)各項設施現況及分期設施計畫表。 (四)分期規劃構想配置圖。但無分期者,免附。 六、營運管理方向。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之法人,以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其他有農業經營實績之農業 企業機構為限。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面積未滿十公頃者,依第一項規定檢具文件各一式十份,申請籌設休閒農 場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檢具文件各一式二十份。 經營計畫書所列之休閒農業設施,得依需要規劃分期興建,並敘明各期施工內容及時程。

  • 第八百二十八條(公同共有人之權義關係)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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