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9.17. 農授水保字第1091865711號函
中央法規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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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者,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 地為限。 前項查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