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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9.25. 農授水保字第109181176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二條
    泥砂生產量之估算,採用通用土壤流失公式(Universal Soil Loss Equa tion USLE)估算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時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依通用土壤流失公式估算值之二 分之一。但其計算結果於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二百五十立 方公尺;未開挖整地或完成水土保持處理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三十 立方公尺。 二、永久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其計算結果於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或未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三十立方公尺。 前項泥砂生產量之估算,得就不透水鋪面之面積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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