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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03.18. 農授防字第1111481445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各國疫情狀態公告、檢疫措施準則訂定及未經公告或訂定檢疫條件物品之處理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情狀態,並就應施 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 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申請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於輸入時 執行檢疫。 三、依檢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並執行檢疫。 四、隔離檢疫。 中央主管機關尚未訂定檢疫條件之應施檢疫物,其輸入人應於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個案檢疫條件,並依個案檢疫條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第一項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之申請、檢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 或其他文件、隔離檢疫、前項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國際間緊急疫情,指定公告應施檢疫物之檢疫疾病及檢疫措施。 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公告為應施檢疫物,而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認為有傳 播動物傳染病之虞者,得逕予強制執行檢疫,發現有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時,得禁止該物品 輸入、過境、轉口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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