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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09.14. 農授金字第1115012075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稽核人員應於每年底,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與信用業務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及其以往實 際工作情形,擬訂次年度稽核計畫,密陳總幹事核定後據以執行。 稽核人員對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另對於業務有 欠健全單位,每三個月至少複查一次。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農會、漁會辦理專案查核。 農會、漁會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涉及信用業務時,稽核人員應協助辦理。

  • 第二十一條
    為加強內部控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信用部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並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或稽核人員已辦 理一般查核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自行查核報告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稽核人員陳報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 項,應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農會、漁會應對辦理自行查核人員施以適當之查核訓練,並由稽核人員督導各單位切實執行 自行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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