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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12.04.19. 防檢二字第1121481695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九條
    輸入第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哺乳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 輸入: 一、兔形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一。 二、靈長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二。 三、有袋動物:如附件七之三。 四、大貓熊:如附件之七之四。 五、刺蝟:如附件七之五。 六、狐獴:如附件七之六。 七、其他哺乳動物:如附件七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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