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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03.04. 農企字第586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農業資材規格標準及農產品認證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 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 章驗(認)證制度。

  • 第十四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或協調有關機構及團體辦理 之。 前項農產專業區跨越直轄市、二縣(市)以上者,其執行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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