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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7.01.22. (77) 農林字第6118720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荒山荒地之編為林業用地)
    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 。 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 第五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荒山、荒地,指國有、公有、私有荒廢而不宜農作物生產之山岳、 丘陵、海岸、沙灘及其他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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