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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05.05. 七八農牧字第8114612A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開業執照之申請)
    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發給開業執照: 一、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或具前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為申 請人。 二、公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公立獸醫診療機構應置負責獸醫師一人,私立獸醫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獸醫師或獸醫 佐,對其診療業務負督導之責。 獸醫診療機構之設置標準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

  • 第十二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領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應檢具下列書件及執照費,向開 發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辦: 一、開業執照申請書一份。 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閱後發還;同時辦理執業 執照者,免附。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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