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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1.24.(79)農輔字第9101357A號
中央法規

  • 四、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目租借用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外之農地,其租借用契約,如係與 農會、含有政府投資之民營農企業機構或農業合作社訂定者,於經由出租借單位將其承 租借用人編造名冊,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比照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關租借者同,得不必經地方法院公證。另持有「使用河川公地許可證」者亦視同與 政府機關訂定租借用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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