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1.24.(79)農輔字第9101357A號
中央法規
- 辦理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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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目租借用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外之農地,其租借用契約,如係與 農會、含有政府投資之民營農企業機構或農業合作社訂定者,於經由出租借單位將其承 租借用人編造名冊,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比照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關租借者同,得不必經地方法院公證。另持有「使用河川公地許可證」者亦視同與 政府機關訂定租借用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