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2.22.(79)農輔字第9105943A號
中央法規

  • 六、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應由申請人提出切結書以供認 定。但有其他資料或事實足資證明申請人有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應不予認定。 (一)若切結書填載職業為自耕農、佃農、雇農、幫農、果農、園農、農夫、家畜飼育、 養殖等,認定為屬於農業之職業範圍,其他則為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二)若切結書填載職業為「和尚」、「尼姑」、「學生」、「雜工」、「傭役」、「傭 工」等視為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