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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9.11.06. (89) 農輔字第89005082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 第六十一條(農村福利)
    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政府應籌撥經費,加強農村基層建設,推動農村社區之更新,農村醫 療福利及休閒、文化設施,以充實現代化之農村生活環境。 農村社區之更新得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為之,增加農村現代化之公共設施,並得擴大 其農村社區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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