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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02.27. (90) 農輔字第900050221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 第三十一條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 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農業科技傳播、農業經營及農村社區發展需要,訂定農業推廣實施方 案並輔導監督。

  • 第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地方農業產業特性、農業發展潛力、農業人口、耕地面 積及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農業推廣實施方案,研訂農業推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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