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7.03.26. 農授金字第0975070146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 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 第二十八條(履行保險責任)
    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存保公司應依下列方式履行保險 責任: 一、根據停業要保機構帳冊紀錄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餘額證明,將賠付金額以現金、匯款、 轉帳或其他撥付方式支付。 二、商洽其他要保機構,對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人,設立與賠付金額相等之存款,由其代為 支付。 三、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資金、辦理貸款、存款、保證或購買其發行之次順 位債券,以促成其併購或承受該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 存保公司辦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需預估成本,應小於第一款賠付之預估損失。但如有嚴 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者,經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洽商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同意, 並報行政院核定者,不在此限。 存保公司辦理前項但書規定事項,致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或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 準備金不足時,得分別向一般金融要保機構及農業金融要保機構收取特別保險費。特別保險 費費率及收取期間,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存保公司依第一項各款規定履行保險責任之作業程序,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 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二、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 三、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 證券金融公司。 四、子公司:指下列公司: (一)銀行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 (二)保險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保險公司。 (三)證券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證券商。 (四)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其過半 數之董事由金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其他公司。 五、轉換:指營業讓與及股份轉換。 六、外國金融控股公司: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 持股之公司。 七、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八、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九、關係企業:指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之企業。 十、大股東: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以上者;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 前項第八款所定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三、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同一法人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