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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8.20.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8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適用範圍)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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